大连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就幼儿园托班备案工作发布通知
日前,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连市教育局发布了《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幼儿园规范提供托育服务,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每个托班幼儿不超过20人
《通知》提出,各区市县教育部门结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位供需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幼儿园托班设置,在优先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开设照护服务条件的,坚持“想托能托、应托尽托”的原则,开设2-3岁全日制、半日制托班。幼儿园设置托班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园核定班级数的30%,不超过3个,设置托班后的幼儿园班数不超过审批班级总数,每个托班幼儿不超过20人,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1:7。
幼儿园托班应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要求,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改造优化办托条件。托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二层。幼儿园托班应配备适应2-3岁幼儿发展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游戏活动材料等,满足幼儿生活活动要求。幼儿园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全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90日。
这些情况应重新(变更)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明确,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有空余学位且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开展审核备案工作。
拟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经自查符合国家相关条件要求能提供托育服务的,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大连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将《大连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送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并进行网上备案。拟备案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https://ty.padis.net.cn),机构类型选择“幼儿园托班”,并按照系统提示在线填写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所需材料,完成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的幼儿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在《大连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盖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县级教育部门存档。已通过备案的幼儿园,若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变更)办理备案手续;变更、注销事项的机构应先到教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注销信息,并妥善安置在园幼儿。
备案幼儿园信息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公示
《通知》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托育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落实备案幼儿园公示制度。备案幼儿园的信息应通过属地政府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公示,且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性质、幼儿园类型、托位数、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提供餐饮服务和通过备案时间等。
根据《通知》,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能挖掘尽挖掘、能提供尽提供”的原则,确保富余资源用于托育服务。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婴幼儿养育照护工作进行指导,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进行监督。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