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执行10元/克
5 月 15 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林下山参(生晒参)支付标准执行 10 元 / 克。林下山参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病特病患者,可纳入现有门诊慢病特病病种支付范围。

关于进一步支持林下山参中医临床应用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支持林下山参中医临床应用,根据省药监局公布的生晒参(林下山参)炮制规范及中药饮片医保支付相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动态调整林下山参医保支付范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下山参医保药品目录对照及医保支付标准
将医保药品目录库中人参片细分为园参、林下山参(生晒参),定点医药机构按上述分类分别对照。林下山参(生晒参)支付标准执行 10 元 / 克,单日支付不超过 9 克;除临床危重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时单方予以支付外,其余单方不予支付。
二、林下山参费用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林下山参(生晒参)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林下山参门诊慢病特病支付范围
各统筹区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病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林下山参(生晒参)费用可纳入现有门诊慢病特病病种支付范围。
四、林下山参治疗优势病种支付范围
各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预算总额范围内,对林下山参(生晒参)治疗优势病种住院费用,按照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各统筹区可参照《吉林省省本级开展林下山参中医优势病种名单》执行。
五、加强林下山参临床应用监测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督促医药机构严格按照中医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合理使用林下山参(生晒参)。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审核机制,认真审核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并做好登记,将具备开具林下山参(生晒参)资质的医师名单报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此通知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在实施时要加强监测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国家政策有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5 年 5 月 15 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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