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虚高药价背后违规行为,医药信用评价制度新规将出
实施五年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即将迎来重大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将以更大力度敦促失信企业通过主动降价 " 挤水分 " 来纠正失信行为。
第一财经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医保局将于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新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称 " 信用评价制度 "),其中包括 2025 版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以及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等多项实施文件。此次信用评价制度升级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展案源信息、坚持从严标准、提高失信成本、推动企业主动纠正等方面。
" 在医保基金监管越来越严格的大环境下,信用评价制度会坚持从严的基调,但也会坚持宽严相济,寓防于评,引导企业在预评价告知时主动纠正失信违约行为,及时采取降价剔除虚高空间等有效措施,对于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在信用评价后视情节减免处置措施。" 一位医保专家表示。
瞄准引发药价虚高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这些情况,2020 年 9 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 " 指导意见 ")建立了信用评价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基于药品和医药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这个制度根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药品带金销售和围标串标等案件事实,开展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工作,促使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合法收益。
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瞄准引发药价虚高的商业贿赂行为。
2020 版失信目录清单包括医药购销中给予医疗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虚开增值税发票、实施垄断、哄抬价格、低成本报价竞标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行为。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信用招采评价范围。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对第一财经表示,医药购销领域的带金销售、商业贿赂、围标串标等行为长期存在,导致药品耗材价格虚高,企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将成本转嫁给患者,加重群众医疗负担。医药信用评价制度出台的初衷是整治行业乱象,净化市场环境,通过遏制灰色利益链条,减少不合理药价水分,保障医保基金用于真正有效的医疗服务。
五年来,国家医保局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并且在官网公布评级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强化社会监督。截至 2024 年底,现存失信企业 735 家,其中特别严重失信企业 7 家,严重失信企业 40 家,中等失信企业 76 家,一般失信企业 612 家。
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副主任王小宁在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实施效果看,多数失信企业能够正视自身存在问题,主动采取降价等措施修复信用。这一制度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药品耗材价格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邓勇表示,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法律判决和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推动形成 " 失信必惩、守信受益 " 的市场规则,倒逼企业规范经营。
" 其中,7 家被列为‘特别严重’失信,形成威慑效应。企业通过主动降价、合规整改修复信用,推动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区间。行业风气初步扭转,企业从‘拼回扣’转向‘拼质量、拼价格’,带金销售等行为明显收敛,虚高价格被压缩后,患者用药负担显著降低,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 邓勇说。
医药信用评价制度五年来首次修订
邓勇认为,信用评价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原四档分级区分度不足,惩戒力度不够,部分案件线索依赖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未充分整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导致评价滞后,部分企业仅通过短期降价 " 应付式 " 修复信用,缺乏长期合规约束等。下一步需从优化评级标准、细化评价维度、强化跨部门协作、升级惩戒措施等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财经了解到,现行制度在评价事项覆盖范围、失信行为认定的标准、失信行为纠正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医保局启动了医药信用评价制度的修订工作,经过了多轮征求意见之后,新一版的医药信用评价制度即将推出。
今年初国家医保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了信用评价制度修订的三个方向,一是调整评价标准,二是扩大失信事实来源,三是强化惩戒力度。
具体来说,首先是将现行的 " 一般 "" 中等 "" 严重 "" 特别严重 " 四档调整为 " 失信 "" 严重失信 "" 特别严重失信 " 三档,同时下调 " 特别严重失信 " 涉案金额评价标准。其次是增强部门协同,将审计部门发现或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查办结果作为失信事实来源。第三是对于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工作人员行贿、在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医药企业,从重给予评价处置。
" 这些修订总的基调是从严,但这个制度针对的不是一般的行贿受贿行为,而是药品销售对医疗机构相关人士行贿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进行评价最终的结果也不是为了评级,根本上是要敦促企业修复这种行为把虚高药价降下去。" 上述医保专家表示。
在制度改进方向上,邓勇建议,降低 " 特别严重失信 " 涉案金额门槛,如行贿金额达 50 万元即纳入,细化评价维度,将行贿、伪造医疗文书、围标串标等恶性行为单独列为 " 从重评级 " 情形。
同时,强化跨部门协作,对接卫健、药监、审计等部门,将医疗数据造假、违规统方等线索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升级惩戒措施。对 " 特别严重失信 " 企业实施全国范围撤网、禁止参与集采、纳入医保黑名单等联合惩戒等。
(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